影响我们汽车生活的七大新规

发布日期:[08-08-12 21:29:00] 点击次数:[]

     汽车行业是一个极易受到政策面影响的行业,综观整个2006年,有关汽车产业、产销、行业标准乃至用车方面的新政策贯穿全年,使这一年度成为汽车政策空前活跃的年份。《车购税征收管理办法》、《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新汽车消费税、交强险等新规定的出台,在不同层面上规范着汽车行业,它们在指导着车市风向的同时,也在悄然影响人们的汽车生活。
  《车购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税款核算
  实施时间:2006年1月1日
  新办法对车辆购置税的申报、退税、税款征收、完税证明的管理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有明文规定。在税款征收方面,新办法重点提到车购税的核算方式,提出了“销售价”与“最低计税价格”两个概念。“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部门确定。一般来讲,如果销售价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销售价×10%征收税款,如果销售价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10%征税。
  解读:对于大多数乘用车消费者来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并无大碍。但也有专家认为,该政策对农用车用户有一定影响。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提高品牌意识
  实施时间:2006年2月1日
  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解读:“一汽-奥迪”、“天津一汽丰田”……这些汉字已经牢牢地贴在了一辆辆汽车的车身尾部。乍一看还真有点儿不适应,仔细琢磨就觉得这事看起来小,背后却有着很大的意义。《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第一条就说了:“贴标”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汽车企业的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
  新消费税——抑制大排量车型,促进小排量消费
  实施时间:2006年4月1日
  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国家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作为国家消费税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产品执行新的消费税率。在此之前,汽车消费税分为三个档次:小轿车按照排量的大小,税率从3%到8%不等;排量小于2.4升的越野车消费税为3%,排量大于2.4升的越野车消费税为5%;排量小于2.0升的小客车消费税为3%,排量大于2.0升的小客车消费税为5%。
  按照新的汽车消费税税率,排量在1.0升以下车型税率基本未变;1.0升至1.5升车型税率下降两个百分点;1.5升至2.0升的车型税率基本不变;2.0升至2.5升以上车型涨1%;2.5升到3.0升涨4%;3.0升至4.0升涨7%;4.0升以上的车型税率达到20%,比调整前的汽车消费税上涨了12%。
  解读:从新消费税的征收比例档次划分上看,政策对小排量汽车有明显倾向性,实际上也是在提倡小排量节能环保汽车的消费。4月1日,新汽车消费税实施后,各个排量区间的车型价格都相应做了调整,大排量车型呈现涨价的趋势,特别是大排量进口车经销商不堪忍受因新汽车消费税增加的成本,纷纷涨价。从市场反应看,新消费税对大排量车型的消费抑制作用明显,但促进小排量车型发展的作用甚微。
  《二手车交易规范》——确立行业规范
  颁布时间:2006年4月4日
  《二手车交易规范》对二手车的收购和销售以及二手车的经纪、拍卖、直接交易、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对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的职责及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直接交易等流通形式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解读:《二手车交易规范》
9 7 3 1 2 4 8 :

热点新闻
最新资讯
推荐新闻
精彩新闻
相关广告